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钦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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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1666号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钦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钦能;亢光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1666号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4040374。法定代表人:陈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庆,该公司莲花支行行长。被告:刘钦能,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被告:亢光英,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钦能、亢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林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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