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平、神木市聚福鑫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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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459号案件名称
张振平、神木市聚福鑫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振平;神木市聚福鑫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459号原告:张振平,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市聚福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庄云鹏。原告张振平诉被告神木市聚福鑫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振平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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