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平、高塞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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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67号案件名称
冯大平、高塞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冯大平;高塞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冯大平,男,1963年12月08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贺家湾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高塞元,男,1975年05月17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地块五2号楼1101室,身份证号码:610627197505170055。被执行人王金保,男,1963年11月05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下寺湾镇贺家湾村民委员会老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6311050659。本院在执行冯大平与高塞元、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将被执行人高塞元、王金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塞元向申请人冯大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0000元,被执行人王金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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