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郭东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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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743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郭东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郭东立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74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子元家大酒店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96H。负责人:徐春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东立,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与被告郭东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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