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云、吴六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恢5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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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53号之三案件名称
周立云、吴六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立云;吴六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恢53号之三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立云与被执行人吴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六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六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69.62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桃江县马迹塘镇怀桃路北侧、金马路西侧鑫马世纪商贸城11404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得款395000元,经被执行人与买受人协商,将房屋内空调三台、燃具一套作价12000元,共计421369.62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周立云发放本案执行款本息373780元、缴纳诉讼费2900元、支付拍卖辅助费2500元,余款39123.62元退回被执行人吴六英。因吴六英拖欠物业费3066元,益阳市东方欣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保全,故本院予以提存,不予发放。现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立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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