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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四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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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026号
  • 案件名称

    罗四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四为;游善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四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善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四为因与被上诉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四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四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四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罗四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劲峰审判员  廖细元审判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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