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四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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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026号案件名称
罗四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四为;游善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四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善珍,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四为因与被上诉人游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四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四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四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罗四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劲峰审判员 廖细元审判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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