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学树、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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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35号案件名称
颜学树、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颜学树;杨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35号申请执行人:颜学树,男,被执行人:杨敏,男,颜学树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杨敏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学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杨敏向颜学树偿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敏名下现无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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