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颜学树、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35号
  • 案件名称

    颜学树、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颜学树;杨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35号申请执行人:颜学树,男,被执行人:杨敏,男,颜学树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杨敏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学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杨敏向颜学树偿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敏名下现无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