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某、阿苦尔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0执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0执53号
  • 案件名称

    阿某、阿苦尔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阿某;阿苦尔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0执53号申请执行人:阿某,男性,2004年3月9日出生,住金阳县;来古木只染,女性,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民建彝族乡建乐村**。被执行人:阿苦尔呷,男性,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金阳县(现关押于金阳县看守所)。……(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阿某、来古木只染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刑初31号生效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苦尔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一阿且  审判员  卢剑波  审判员 鲁洪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格日尔日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0执53号申请执行人:阿某,男性,2004年3月9日出生,住金阳县;来古木只染,女性,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民建彝族乡建乐村**。被执行人:阿苦尔呷,男性,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金阳县(现关押于金阳县看守所)。……(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阿某、来古木只染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刑初31号生效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苦尔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一阿且  审判员  卢剑波  审判员 鲁洪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格日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