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禄庆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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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65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禄庆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禄庆安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委托执行代理人:卢勇,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邹文君,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禄庆安,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禄庆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禄庆安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给付理赔款96297.67元及利息、保险费6574.15元、律师费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禄庆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禄庆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禄庆安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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