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秀、张辉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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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186号案件名称
唐中秀、张辉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中秀;张辉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唐中秀,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被执行人:张辉建,男,汉族,1983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申请执行人唐中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位荣支付借款本金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辉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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