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杨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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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60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杨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杨飞;杨运本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汉滨区。法定代表人:葛大思。委托代理人:余成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杨运本,男,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02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杨飞、杨运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60000元,被执行人杨运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33.5元、执行费15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5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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