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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雪峰、甘明倡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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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947号
  • 案件名称

    瞿雪峰、甘明倡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瞿雪峰;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瞿雪峰,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甘明倡,男,生于1973年8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明倡,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瞿雪峰与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瞿雪峰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负担受理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瞿雪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明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查被执行人甘明倡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甘明倡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划拨其存款890元;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甘明倡工商登记信息南郑县东星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吊销;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瞿雪峰,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瞿雪峰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明倡、南郑县蓝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瞿雪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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