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任银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查封裁定书(2021)陕0115执保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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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保1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东、任银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查封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东;任银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银虎,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郑凯,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韩长茂,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韩黎,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韩冬,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韩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上列当事人诉前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陕011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闫淑会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房屋,期限至2023年9月6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闫淑会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党宏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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