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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昭国、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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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153号
  • 案件名称

    邓昭国、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昭国;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邵阳武冈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153号原告:邓昭国,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楼9层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30898Q。法定代表人:李贵锋,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武冈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头堂乡荷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LCDT68U。法定代表人:许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璎晏,女,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邓昭国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邵阳武冈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邓昭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邵阳武冈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昭国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昭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邓昭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双喜人民陪审员  马万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桂花代理书记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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