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奇与孙罗义,党建芳,吕占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再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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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再23号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孙罗义,党建芳,吕占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罗义;党建芳;吕占有;张红艳;张亚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再23号原告:张亚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10013837。被告:吕占有,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808176415。被告:张红艳,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告吕占有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210212420。被告:孙罗义,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11225513。被告:党建芳,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被告孙罗义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417552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奇与被告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榆民初03769号民事判决书。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1年5月27日决定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开庭审理前原告张亚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中偿还本金十万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经各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亚奇撤回对被告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书。 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王 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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