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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奇与孙罗义,党建芳,吕占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再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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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再23号
  •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孙罗义,党建芳,吕占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罗义;党建芳;吕占有;张红艳;张亚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再23号原告:张亚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10013837。被告:吕占有,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808176415。被告:张红艳,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告吕占有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210212420。被告:孙罗义,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11225513。被告:党建芳,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被告孙罗义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417552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奇与被告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榆民初03769号民事判决书。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1年5月27日决定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开庭审理前原告张亚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中偿还本金十万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经各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亚奇撤回对被告吕占有、张红艳、孙罗义、党建芳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书。  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王  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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