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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齐良、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2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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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51号
  • 案件名称

    彭齐良、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齐良;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822执751号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齐良与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21-7-27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116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齐良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和平街支行账户名称: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子账户账号:9*************************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胡波平联系电话:15874442323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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