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爱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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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658号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爱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爱生;陈光德;常巧翠;李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8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江镇少明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河(系公司员工),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唐爱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光德,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常巧翠,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住四川省。被告:李坚,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生、陈光德、常巧翠、李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8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江镇少明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河(系公司员工),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唐爱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光德,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常巧翠,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住四川省。被告:李坚,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生、陈光德、常巧翠、李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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