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中、王吉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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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340号案件名称
马国中、王吉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国中;王吉荣;陈文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马国中,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吉荣,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文华,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国中与被执行人王吉荣、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国中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国中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王吉荣、陈文华已将欠款6200元付清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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