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芳、鸡东县公路管理站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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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恢209号案件名称
王平芳、鸡东县公路管理站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平芳;鸡东县公路管理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芳,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十二委。被执行人:鸡东县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吕铁力,该单位站长。本院在执行王平芳申请执行鸡东县公路管理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平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5642.09元、诉讼费39384元、保全费10000元、执行费147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平芳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公路管理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平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恢2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炜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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