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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乾书、马友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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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321号
  • 案件名称

    庄乾书、马友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庄乾书;马友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庄乾书。被执行人:马友德。申请执行人庄乾书与被执行人马友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马友德应申请执行人庄乾书装修费1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友德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庄乾书18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庄乾书与被执行人马友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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