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琪、王志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7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714号案件名称
贺文琪、王志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文琪;王志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贺文琪,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王志能,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贺文琪与被执行人王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0503执7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志能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王志能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34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5元及执行费。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2647号之一 下一篇 高腊军、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