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111执恢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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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11执恢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11执恢248号之一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亚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8902.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雨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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