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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奋君、蒋亚龙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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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252号
  • 案件名称

    王奋君、蒋亚龙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奋君;蒋亚龙;魏芳芳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252号原告:王奋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蒋亚龙,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魏芳芳,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王奋君与被告蒋亚龙、魏芳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奋君在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奋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奋君撤诉。审 判 员 丑居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魏兴强书 记 员 苟亚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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