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奋君、蒋亚龙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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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252号案件名称
王奋君、蒋亚龙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奋君;蒋亚龙;魏芳芳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252号原告:王奋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蒋亚龙,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魏芳芳,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王奋君与被告蒋亚龙、魏芳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奋君在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奋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奋君撤诉。审 判 员 丑居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魏兴强书 记 员 苟亚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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