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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刘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7执10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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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407执101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刘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刘欢;肖红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07执10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奉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欢,男,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肖红丽,女,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2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xxx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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