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珊珊、朱友云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11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72号案件名称
唐珊珊、朱友云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珊珊;朱友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117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珊珊与被执行人朱友云、唐银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21)湘112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友云、唐银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珊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湘1121刑初141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珊珊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被执行人朱友云、唐银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湘112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达信安(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朱鑫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433号 下一篇 郭丛余、温会师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