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高智、陈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453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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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4534号之四案件名称
何高智、陈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高智;陈滨;兰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45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何高智,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陈滨,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兰蓉,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何高智与陈滨、兰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滨、兰蓉名下银行账户,通过扣划执行到位案款15923.24元。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滨名下车牌号川AR××××的汽车,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8)川01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审判员 王帅审判员 吕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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