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军、戴正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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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950号案件名称
曾德军、戴正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曾德军;戴正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军,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戴正权,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曾德军与被执行人戴正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戴正权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德军转让款25898.5元,于2021年9月底前支付4000元。剩余未支付转让款21898.5元,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执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林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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