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相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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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48号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相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相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王家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相敏,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相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25民初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岳本科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汪振三书记员 贾海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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