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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桐、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4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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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4070号
  • 案件名称

    张锐桐、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锐桐;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4070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档铺巷57号。法定代表人:郭志祥,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光彬,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锐桐,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张锐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本案争议的莲湖茗居A座****室房屋以412574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告张锐桐,被告张锐桐已将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街道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徐 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一凡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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