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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陈深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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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07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陈深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陈深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079号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1-29号冠城江景大厦4楼。负责人:黄锡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深林,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琍(系陈深林妻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耀江东湖居25栋604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告陈深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已了结,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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