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启明、赵秀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8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884号案件名称
马启明、赵秀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启明;赵秀林;张继光;王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马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秀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继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启明与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向申请执行人马启明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证券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期限为12个月。4.本院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秀林、张继光、王梅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毅恒、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921号 下一篇 张某某、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