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李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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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156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侵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马某某本息共计339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李某缴纳案款16980元,其余案款被执行人表明其经济困难,再无偿还能力,经两次网络查控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剩余案款17000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第三条文件精神,该案属长期和解执行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25执1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马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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