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兵、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9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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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9364号案件名称
范兵、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兵;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益;陈忠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9364号原告(反诉被告):范兵,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倪,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齐凯,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劳动东路194号恒宇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三楼。负责人:廖远溪,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56号(原德雅路21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邓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新,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反诉被告):周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反诉被告):陈忠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反诉被告)范兵(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周益、陈忠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及第三人周益、陈忠于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合并审理。因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范兵、第三人(反诉被告)周益、陈忠于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范兵、第三人(反诉被告)周益、陈忠于的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2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创优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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