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文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47号案件名称
李艳文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艳文;李建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47号原告:李艳文,男,1969年5月24日生,蒙古族,工人,现住通榆县。 被告:李**,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李艳文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李艳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艳文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艳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艳文负担。 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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