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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文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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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47号
  • 案件名称

    李艳文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艳文;李建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47号原告:李艳文,男,1969年5月24日生,蒙古族,工人,现住通榆县。        被告:李**,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李艳文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李艳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艳文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艳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艳文负担。        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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