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仕慧、彭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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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338号案件名称
易仕慧、彭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易仕慧;彭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易仕慧,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关岭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莲井路108号。被执行人:彭飞,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惠民小区三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易仕慧申请执行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飞欠申请执行人易仕慧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彭飞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易仕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彭飞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彭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110余元(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飞无工商登记。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飞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属于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易仕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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