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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4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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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248号
  • 案件名称

    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段西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4民初1248号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经济开发区纵七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伟,饶阳县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西琢,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衡水市饶阳县。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爱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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