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4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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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248号案件名称
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饶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段西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4民初1248号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经济开发区纵七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伟,饶阳县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西琢,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衡水市饶阳县。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西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河北科威泰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爱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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