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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万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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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169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万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万某某;冯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48年1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冯某,女,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3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贷款本金7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清偿贷款之日止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402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315元。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令。4、2021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上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布控。5、2021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万某某、冯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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