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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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457号案件名称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北京东路一号甲。法定代表人:于范易,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傅光星,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莱西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76号裁决书指定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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