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华、曲海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3执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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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3执1474号案件名称
胡振华、曲海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莱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振华;曲海波;李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3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华,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海波,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静,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华与被执行人曲海波、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振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683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浩杰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连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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