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双林、钟庆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闽0524民初48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859号案件名称
林双林、钟庆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林双林;钟庆兴;钟荣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闽0524民初4859号原告林双林,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安福,安溪县虎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荣贵,男,1964年7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钟庆兴,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钟荣贵偿还林双林借款19万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钟庆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钟荣贵、钟庆兴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钟荣贵尚欠林双林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予偿还,款项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余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限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款项转入林双林开设在中国邮政银行安溪支行的账户:6217993900053434720);二、钟荣贵如逾期偿还,林双林可将未偿还部分视为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林双林自愿放弃对钟庆兴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钟荣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钟辉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土笔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