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江恒、柏祥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7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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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220号案件名称
彭江恒、柏祥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江恒;柏祥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7220号原告:彭江恒,男,199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飞,系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祥付,男,1992年2月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大龙大道9号南州国际清华苑9号楼1-3-1-1号及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988080917。负责人:宋文英,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彭江恒与柏祥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江恒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江恒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江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彭江恒负担。审 判 员 蔡 雪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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