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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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1002号案件名称
陈龙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龙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1002号被执行人:陈龙飞,男,生于1987年7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陈龙飞罚金一案中,依据(2021)陕03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应执行案款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案款5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10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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