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吴道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8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吴道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吴道勇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责人吴芳娟。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委托代理人张可。被执行人吴道勇,男,生于1975年8月2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吴道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吴道勇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5464.43元、偿还违约金5552.56元(利息及偿还违约金算至2018年4月27日,之后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吴道勇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吴道勇未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道勇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吴道勇有银行存款39722.2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吴道勇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5343.27元余额,但因其自身有公积金贷款,账户为冻结状态,无法扣划。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道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9722.2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吴道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廖建良、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950号 下一篇 杨前坤、谢学忠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5执恢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