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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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194号案件名称
田军、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军;王洪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194号原告:田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被告:王洪彬,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禹城市。原告田军与被告王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田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安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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