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荣、王惠琴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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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31号案件名称
王惠荣、王惠琴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惠荣;王惠琴;刘丽云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31号申请人:王惠荣,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王惠琴,女,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丽云,女,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王惠荣、王惠琴诉被申请人刘丽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惠荣、王惠琴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丽云的银行存款46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惠荣、王惠琴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XXXXXX2)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惠荣、王惠琴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丽云的银行存款46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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