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春、李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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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31号案件名称
肖春、李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春;李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31号 被执行人肖春,男,1988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川,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关于肖春、李川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伟、邓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肖春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李川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春、李川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肖春、李川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李川账户内存款2300元予以扣划,被执行人李川尚有罚金17700元未缴纳。经查询,被执行人肖春、李川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春、李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肖春、李某某在服刑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春、李川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肖春、李川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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