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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凯瑞、高宝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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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97号
  • 案件名称

    胡凯瑞、高宝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胡凯瑞;高宝龙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897号原告:高宝龙,男,200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胡凯瑞,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龙诉被告胡凯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龙于2021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后320元由原告高宝龙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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