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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5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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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5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俊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506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俊,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俊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对应缴纳的罚金仍负有缴纳义务。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兰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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