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黔凤、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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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770号案件名称
王黔凤、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黔凤;王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王黔凤,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香树路2附15号。被执行人:王**,男,196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玉溪路167附28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黔凤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欠申请人王黔凤借款本息70000元。被执行人王**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黔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黔凤与被执行人王**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欠申请人王黔风借款本息70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从工资卡上扣划2000元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由银行直接扣划至申请人王黔凤账户内,2021年9月将案件执行费950元扣划在我院账户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77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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