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锋、耿立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6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602号案件名称
杨文锋、耿立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文锋;耿立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锋,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耿立庆,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特3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文锋与被执行人耿立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6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怀宾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426执1219号 下一篇 某某厂、李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6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