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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锋、耿立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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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602号
  • 案件名称

    杨文锋、耿立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文锋;耿立庆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锋,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耿立庆,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特3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文锋与被执行人耿立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36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怀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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